刊登报纸:北京日报
登报类型:国企/吸收合并公告
标题:
企业吸收合并公告 根据吸收合并双方股东会决定(自然人独资公司请修改为“经股东决定”),XX有限公司(简称甲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XXXX89583591B)拟吸收合并XXX有限公司(简称乙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XXXXX5990J),合并后甲尚继续存续,乙将注销。吸收合并前甲注册资本XXXX万元,乙注册资本XXXX万元,吸收合并后甲注册资本不变,乙注销后无注册资本。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合并双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甲继承。请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,向公司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。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,公司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。特此公告。 联系人:XXX, 联系电话:14719XXX629 地 址:XXXXXX XXX有限公司 XXX有限公司 201X年XX月XX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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